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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引纠纷 追回拖欠工程款

2022-08-09编辑06供稿
    近日,一位申请人带着锦旗来到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感谢执行法官帮其追回了61万余元的工程款。
    2017年10月,沧州市某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沧州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对施工的细则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工程验收后,沧州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一直未能给付工程款,沧州市某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遂诉至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要求沧州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906885.13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约定沧州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支付工程款520000元,利息38551.2元,律师费39000元,案件受理费6434元。履行期间届满后,沧州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支付工程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沧州市某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沧州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沧州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通过网络及传统查控方式,未发现沧州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度陷入了僵局。后经执行法官调查,在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被执行人沧州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所在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该笔资金只能用于小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执行法官认为该建设施工工程系沧州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依业主申请,为该小区全体业主做屋面防水工程,工程目的为保障住宅共用部分的维修和正常使用,属于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且沧州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沧州市某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款亦经审理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予以了确认。故该笔资金可以支付给申请人沧州市某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为了执行过程更透明,执行法官召集了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申请人及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共同协商,最终法院划拨了611695.94元房屋维修资金用于支付执行款,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张洋


标签:建设  工程  设施  施工  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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