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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余欢水》法律问题解析

2020-05-18

文/王美玲

  

  网络热播剧《我是余欢水》,改编自余耕小说《如果没有明天》,以诙谐荒诞的方式描写了社会底层小人物余欢水的艰难境遇与心路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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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只有短短的12集剧情,却隐藏了很多日常生活中易忽视的法律问题。男主角余欢水(郭京飞饰)说:“人所有的痛苦、纠结都是因为还有无数个明天。”当生活、工作、家庭的那些鸡毛蒜皮、鸡飞狗跳的琐事一涌而来的时候,是不是有一些行为超出了法律边界?

  

  围绕《我是余欢水》的剧情,笔者用法律视角为大家解读评析其中所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

  

 一、职场篇之绩效考核不合格制度

  

  剧情:一进公司,余欢水就看到赵经理带着员工在喊要当销售王的励志口号,为了不因迟到被扣工资,编造自己上班路上见义勇为的借口被经理戳破,并劝他辞职。

  

  经理说他连续五个月业绩不合格,还有一个月了,让他说怎么办,随后余欢水的处罚公告就上了墙,因为连续迟到三次被扣发当月底薪。

  

  法律看点:现在很多公司实行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不及格的员工可能面临被扣除绩效工资、职位调整或者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后果。当员工因为绩效考核连续不合格而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合法吗?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法律评析:绩效考核制度一方面可以激励职工努力工作,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可以从中选择自身需要的人才,法律并不禁止绩效考核制度,但是关于绩效考核制度的制定,其中存在较多的法律问题:

  

  1.绩效考核不合格,扣除绩效工资。通常来看,工作不合格就不能拿到相应的对价,也就是大家所说的“工资”。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工资”的范围,具体包括下面六项: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绩效工资一般包含在奖金类中,但是有一些企业同员工约定,将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约定为绩效的奖金,当员工无法完成绩效任务时,需要由员工个人补缴费用,额外从工资构成的其他项中扣除。

  

  此时公司随意扣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可以要求单位予以支付;如果单位克扣工资的话,你还可以以用人单位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绩效考核不合格,调整岗位。调岗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若出现员工连续绩效考核不合格的情况,应根据员工手册、公司章程等内容确定是否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同时公司应将考核和处理结果告知员工并与员工面谈调岗事宜,指出员工哪里不能胜任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帮助员工改善绩效,并请员工签字确认调岗结果。员工也要仔细阅读相关的材料,防止企业安排自己不能胜任的“新岗位”,同时也要注意查看调岗是否调薪,以防后续双方发生纠纷。

  

  3.绩效考核不合格,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依据“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的情形支付一个月工资或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合同。那么问题就是“绩效考核不合格”等于“不能胜任工作”吗?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第二,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第三,第二次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上述“三部曲”之后,用人单位才获得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将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我是余欢水》中经理同余欢水说:“连续五个月业绩不合格,还有一个月了,让他说怎么办?”就可能涉及上述论述的内容,企业和员工都应当重视绩效考核的制度安排,企业谨防“因小失大”为贪图部分成本,损失人才;员工也要有法律意识,防止企业无故扣除本应属于自己的工资。

  

 二、职场篇之获知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剧情:安妮弄丢了U盘,怀疑是余欢水拿的。余欢水借此找魏总说他需要很多钱,还说自己有他想要的东西,魏总想用200万封住他的嘴,余欢水说那是一个U盘的价格,他复制了10份。

  

  随后两人谈好价格,余欢水正要离开,魏总让他把电缆留下,余欢水就把手里的电缆扔给他,说这东西他有的是。

  

  法律看点:余欢水知道单位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找魏总要钱,余欢水的行为如何认定?

  

  法律评析: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企业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或者相关负责人为了中饱私囊,难免会有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简要分析余欢水的行为:余欢水从安妮那里知道单位有违法行为,余欢水紧接着去找工厂的地址拍照,取电缆,拿到电缆后向魏总索要金钱。同时告诉魏总200万元是1个U盘的价格(虽然余欢水手里没有U盘)。对于以上行为,我们可以得出余欢水涉嫌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余欢水复制U盘对魏总索要200万元,首先侵犯了魏总的私有财物所有权,采用魏总等人制作电缆假账相要挟的手段,余欢水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年龄要件和精神要件要求,同时余欢水主观具有敲诈的故意,其行为已经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若魏总等人采取报警处理,余欢水未拿到索要的资金,也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若员工在工作中获知相关单位有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警处理(注意留存证据),不要存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之心。

  

  三、朋友篇之借款问题

  

  剧情:余欢水想买辆好车给妻子,用来接送孩子,想起之前借给老同学吕夫蒙的13万元,于是他去找老同学吕夫蒙想要回以前借给他的13万元,说要给妻子买辆车,开豪车住好房的吕夫蒙爽快地答应了。他让余欢水选辆好车,中间差价他来补。

  

  第二天余欢水就带着妻子开开心心地去选车,可到结账的时候他却打不通吕夫蒙的电话了。晚上,余欢水终于等到吕夫蒙的电话,吕夫蒙说他去办出国手续,不慎把手机落在营业厅了,这刚找到手机,他问余欢水车选好了没有。

  

  余欢水说因为这事妻子很生气带着孩子回娘家了,他让吕夫蒙把13万转给他,吕夫蒙说他这会儿正开车在赶往机场的高速上,他让余欢水先选好车,等他从非洲回来就把钱转给他。

  

  后来余欢水给吕夫蒙打电话他却没接,就去画展找他,一番唇枪舌剑后吕夫蒙答应把钱还他,但以后他们不再是兄弟。

  

  法律看点:日常生活中,江湖救急借钱给朋友、亲友是比较普遍的事情,有些人出于面子或者关系考虑,就不要求朋友或者亲友出具相关的书面凭证,余欢水与吕夫蒙就是这样的借款情形,导致后期余欢水去问吕夫蒙要钱的时候,被不知道情况的人指责他是个道德败坏赖着别人要钱的人渣。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不能冷眼对待遇到急事的朋友、亲友,关于借钱给朋友亲友的问题,我们该如何处理?

  

  法律评析:吕夫蒙这种朋友在生活中并不少见。有时候借钱给某个朋友,结果让他们还钱的时候诸多借口,要么没钱要么工资没发。借钱给他人时,特别是给朋友或者亲友时,第一,不要碍于面子不要求书面凭证。关于借款中的书面凭证实践中最常见的有三种:欠条、收条与借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借条表明了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即因为借贷而形成; 欠条则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贷只是其中的一种。因此,当你借钱给他人时,应当让他出具借条,而不是欠条和收条。借条的内容包括:(1)标题。(2) 借款人是要明确的,是实际向你借款的人,不能其他人代为签名,如果一定要代签,也一定找代签人出具委托书或者要求代签人承担担保责任。(3) 写明金额,大小写都要有,金额前后不要有空格,注明对方借款用途。(4)表明款项交付方式。(5)还款时间。(6)违约责任。第二,一定选择转账的方式将钱借给朋友或者亲友。现金虽然很容易解决一时急事,但是现金无法还原借款的时间和金额,转账能够清晰地反映借款的时间、数额,以及借款当事人。第三,明确双方要不要利息。如果不约定好,想要利息就会因双方没有约定而损失要求对方支付利息的权利。第四, 逾期还款时应及时起诉。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因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诉诸法律,但此时往往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丧失了胜诉权。理想的办法是,当出借人在知道借款人无力还债时应在时效届满前诉讼,或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时效中断。

  

  金钱无小事,处理不好金钱的问题,大多数的关系都会因此受到伤害,所以提示特别是在亲友朋友之间进行借款的,一定明确好上述问题。

  

  (作者:瀛和律师机构)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2020年5月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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