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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答记者问

2020-05-18河北信息中心检察日报

孙风娟 李春薇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5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郭兴旺、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董桂文就《规定》有关问题,分别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部署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起草制定《规定》是基于怎样的背景?

  郭兴旺: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是检察官法的明确要求,是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检察官员额制管理、实行检察官退出的重要依据,更是引导和激励检察官依法履职、推动司法办案工作的“风向标”和“指挥棒”,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是落实党中央和最高检决策部署的重要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系列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党中央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最高检党组根据检察机关所处的时代方位,全新布局“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要求。开展业绩考评,就是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最高检的工作理念转化成具体的考核内容和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评价指标,通过考评从上到下传导至基层、压实到检察官,落实到检察官办理的每个案件、每项业务中。在这个意义上,检察官业绩考评也是检察机关讲政治,实现政治和业务紧密结合的重要抓手。

  第二,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是激励检察官担当作为、倒逼提升专业素质能力的重要举措。提升干部考核质量,历来是我们党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促进事业兴盛发展的重要抓手。检察官作为司法办案的主体,能力素质和担当作为决定了提供法治产品、检察产品的质量。开展业绩考评,就是要把办案的标准和要求亮出来、严起来,引导推动检察官履职尽责,把案件办到极致、办到最好;就是要奖优罚劣,把质量、效果的差距考出来、评出来,倒逼检察官自觉提升专业素质能力,对照考评找出差距和不足,通过努力来实现更好的办案质量和效果;就是要把不能胜任办案、不能独立承担司法责任的检察官比出来、把员额退出来,让优秀的检察官觉得有动力,让不能胜任者有压力,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退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本目的,是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区分干与不干、多与少、好与差,让强者更优、弱者更强,让不适者有适合岗位,实现各得其所。

  第三,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是促进业务发展的指挥棒、引领司法理念的风向标。近年来,各地相继制定了本院或本地区检察官业绩考评办法,探索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做法。但从调研情况看,做法和认识差异较大,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考核导向不明确,没有突出检察官办案主责主业这个核心目标;有的考核理念“简单机械”,重数量、轻效果;有的考核指标大而化之,仅以“不违法”为标准,不注重人民群众切身感受;有的没有突出检察官职业特点,仍等同于一般公务员考核,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业绩考评的指挥棒作用和正向激励功能。最高检制定《规定》,就是要发挥业绩考评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将提升办案质量效果作为业绩考评的核心目标,引导树立正确的法律观、政绩观,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办案中,实现政治要求和业务建设的有机融合。

  问:检察官业绩考评规定在考评理念上有什么创新和突破?

  郭兴旺:检察官业绩考评的主要内容是检察官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质量、效率、效果。《规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改变了以往数量、工作量为主导的考核思路,要求构建以办案质量和效果为核心的考评管理体系。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首先,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要求我们必须更加重视案件质量和效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不能满足于案子办得“不违法”,还要真正办出高质量;不能只考虑到自己负责的案件流程和环节,而是要充分考虑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特别是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和朴素的正义观。其次,仅关注数量本质上是一种简单粗放的管理理念,不符合司法办案规律,也容易导致“水分”,甚至偏离司法办案的目标和价值追求。最高检党组提出建立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就是引导检察官办更好案件而不是更多案件,把自己环节的工作做到极致、做到最好,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同时,效率本身就体现了对考评周期内工作量的考评,质量与效果的计分也是按件计分。有的检察官可能会担心“多干多错”,这就需要通过考评办案效率、建立和落实科学合理的轮案机制,需要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履行好统筹调配职责来解决。对不担当不作为的检察官,也要通过考评机制予以反映,进行追责。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规定》的主要内容?

  郭兴旺:《规定》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包含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正文部分共33条,从检察官业绩考评的指导原则、基本内容、方法程序、结果运用等方面作了规定。附件部分由附件1和附件2组成。附件1为《检察官业绩考评业务类型》,规定了纳入考核评价的主要通用业务类型和各条线具体业务类型;附件2为《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以表格形式对各项考评指标的设置、含义及其计分规则作出详细规定。该规定以《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为基础,借鉴地方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设置了涵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分层分类的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确定了79类业务、160项质量指标、106项效率指标、46项效果指标,明确了三类指标的计分规则和方式,建立了以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为基本内容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

  按照最高检要求,原则上,自5月1日起,各级人民检察院将按照《规定》全面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

  问:通过设置业务考评指标和量化计分的方式,指导对全国的检察官进行业绩考评,这对于最高检来说,还是第一次。请您介绍一下研制检察官业绩考评业务类型、指标及计分规则的总体思路?

  董桂文:研制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是为了更好地聚焦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将对检察官依法履职的要求,通过指标化评价、量化评分的方式落实到每一个检察院、每一个办案部门、每一个办案组和每一名检察官,让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差、是不是主动服务大局、是不是注重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区别开来,真正发挥好业绩考评的“风向标”“指挥棒”作用,提升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真正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办好每一起案件。要将考评情况作为检察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使有担当、有情怀、有能力的人脱颖而出。

  最高检首次通过设置业务考评指标和量化计分的方式,指导对全国的检察官进行业绩考评,这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实践课题。研制过程中,多方听取意见,反复研讨论证,特别是两次正式征求各省检察机关和最高检内设机构意见,并提交今年初的全国检察长会议讨论,收集上千条意见,能吸收的尽可能吸收,数易其稿,先后经最高检党组会、检委会审议后,形成了现在的《规定》。研制思路主要突出“四个注重”:

  一是注重与《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紧密衔接。今年印发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是评判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的基本标准,对检察官的业绩考评,自然应以落实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为主要内容。研制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就是以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的主体框架和研制逻辑为基础,建立以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为基本内容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内涵更为丰富,突出对办案质效的综合考评,是对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的具体运用,目标是引导检察官把案件办到极致、办到最好。

  二是注重与检察官岗位说明书、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等紧密结合。检察官业绩考评的内容紧紧围绕业务工作,与检察官岗位说明书、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等保持一致,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体现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超出或者说没有列入检察官岗位说明书、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等的工作,不属于检察官业绩评价范围,因此《规定》没有涉及。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把对检察官的个人业绩评价与对部门、检察院的单位工作评价区分开来。因为这两者各有侧重,自成体系,不能混同。

  三是注重检察官业绩评价的客观性、准确性与可操作性。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设置遵循内容可客观评价、数据可真实采集的原则,紧紧围绕“四大检察”主要案件类型、主要办案活动以及各项检察监督方式,不面面俱到,对具有特殊业务特征的指标予以单列,对于环节过细或者不易真实采集的指标不予设置,突出实效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将来数据造假不易核查。

  四是注重地方检察机关的自主性。我国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检察院的差异大,最高检研制考评指标尤其不能一刀切,主要是规定一些原则要求,给各地留有自主空间。各地根据这些原则要求制定更细的规则,可以自主设定部分考评项目和分值,并可以结合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检察重点工作等,因地制宜,灵活调整不同时期的考评指标及权重分值。

  问:检察官业绩考评,简而言之,就是将所有检察官的业务工作放到一个平台上进行分析、评估甚至比较的过程,追求的是公平、公正和激励价值。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检察官业绩考评的内容和方法?

  董桂文:业绩考评内容即“考评什么”的问题。《规定》明确规定了纳入考评的通用业务类型,及各业务条线纳入考评的业务类型,具体包括刑事检察、刑事执行检察、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业务、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未成年人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法律政策研究、案件管理及通用类等11种主要业务类型79类具体业务。

  业绩考评方法即“怎么考评”的问题。《规定》通过设置考评指标和计分规则明确了这一问题,具体而言,应当从办理质量、效率和效果三个维度进行综合评价,共分类设置了160项质量指标、106项效率指标、46项效果指标。其中质量指标主要考察检察官的履职情况和司法能力;效率指标主要考察检察官在考评周期内完成业务量的情况;效果指标主要考察检察官办理业务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及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的情况。同时,还对检察官办理业务的质量、效率、效果分别规定了计分规则。

  问:《规定》实施后,各地在结合实际自主选择并创设符合自身实际的考评指标体系时,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董桂文:《规定》明确要求,各地可以自主调整考评业务类型、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在结合实际自主选择并创设符合自身实际的考评指标体系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注意考评指标设置的本地化。首先,要体现政治性和业务性的统一。业绩考评不能就办案考办案,而是要通过对办案业务的考评,体现和落实讲政治的要求。在具体设置考评指标时,时刻注意将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到具体办案中。各地在设置本地的指标项目时,也要着眼于引导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注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办案效果。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检察官业绩考评的内容要紧紧围绕业务工作,与检察官岗位说明书、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等保持一致,要将讲政治融入司法办案各项指标,而不能将两者割裂开来,也不能以某项工作重要为由将某些行政工作或者管理工作等纳入业务考评。其次,要遵循考评内容可客观评价、考评数据可真实采集的原则。再次,要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动态调整重点工作指标。各地既要以《规定》的指标体系为框架,同时也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检察重点工作等,灵活设置和调整不同时期的考评指标及权重分值,推动形成适合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检察院不同业务部门的、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考评工作模式。各地的设置和调整,在原则和方向上不能与《规定》相反。最后,要积极发挥效果指标的指挥棒作用。各地要充分运用好效果指标,重视发挥效果考评抓落实、补短板、强弱项的指挥棒功能,可以阶段性地将质量指标部分内容调整为效果指标。比如把本是质量指标的无社会危险性不捕数、依法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数设置为刑事检察业务的效果指标,引导检察官树立“少捕慎诉”理念,进一步降低逮捕率、审前羁押率。

  二是注意对计算方式的合理探索。根据《规定》,检察业务工作效率得分,即单位时间(或者说考评周期)内业务工作量的多少,可以考虑引入办案(业务)强度、案件(业务)类型和个人贡献度等因素综合计算。对此,《规定》并未对计算公式作出统一要求,而是允许各地结合实际,探索适合本地的计算方法。

  三是注意对容错机制的合理运用。《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检察官在办理新类型案件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考评委员会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应当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评计分。检察官办理案件中不当履职、出现失误错误后,主动运用诉讼监督方式进行纠错的,可以不减分或者视情加分。比如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中,在提请抗诉案件上级院提出抗诉数、提请抗诉案件法院改判数的计分规则中,增加了检察官自行纠正原提请抗诉案件错误的,对原案不减分,并可以酌情对纠错情况进行加分。目前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仅在刑事检察业务中对此有体现,其他业务条线也可以结合实际设定相应的容错指标。这也是对检察官的一种关爱和价值引导。

  四是注意对跨年度考评的合理运用。《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于跨考评年度的案件,同一质量、效果指标不重复计分。对于案件办结后发现或者出现的质量、效果问题,根据司法责任制要求,按照相关计分规则,计入发现当年度的考评得分。

  五是注意对检察官不如实记录和报告过问或者干预案件的否定性评价。《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于过问或者干预、插手检察办理案件等应当记录和报告的行为,检察官未全面如实记录和报告的,相关案件不得计入考评得分或者加分,并要按规定追究检察官责任。这是与“三个规定”相衔接的内容,需要引起重视,一旦违反,业绩将被作否定性评价。

  六是注意问题收集反馈。各地要注意收集考评指标运用中发现或反映的问题,特别是听取基层检察院、一线检察官的意见建议,及时分析研究,避免不合理的考评内容带来负面效应。

  问:对公务员的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多个方面,检察官业绩考评与公务员考核是什么关系?

  郭兴旺:检察官业绩考评,就是要紧紧抓住工作实绩这个核心,突出考评办案业务这个检察官的主责主业,聚焦质量、效率、效果,运用科学的指标体系,进行量化评价。具体运用时,要把握好重点考评与全面考核的关系。

  一方面,业务、政治是一个整体,不能割裂分开。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业绩考评不是就办案考办案,而是通过业绩考评,体现和落实讲政治的要求。但是讲政治不是在考评中单列一个指标,按照参加教育学习、活动发言等情况来计分,而是要将讲政治的要求融入体现到检察官办理的每个案件和每项业务中去。在设置每项考评指标、确定计分分值时,都要考虑如何更好地体现和评价检察官的政治水平和表现,确保业绩考评的指挥棒始终跟着党中央部署和大局需要来挥动。检察官只要按照考评要求去做,就相当于是在贯彻落实中央部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从而让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真正成为检察官办案的自觉追求。

  另一方面,业绩考评本身并不能涵盖检察官工作和表现的所有方面。对于一些与办案业务没有直接关系或者难以量化评价的工作,比如起草综合文稿、参加培训、考勤情况等,没有纳入业绩考评。对这些内容,不是不考察,或者说不重要,而是要继续落实中央关于党员干部和公务员管理的要求,依照已经颁布的公务员考核标准、程序、规则,进行全面、严格的考核。在对检察官确定年度公务员考核等次时,要把业绩评价情况作为重要依据,但不能直接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等次。要结合检察官各方面的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综合评价。现阶段,检察官业绩考评不能等同或替代公务员考核,检察官应当同时参加业绩考评和公务员年度考核。

  问:业绩考评结果对检察官有哪些具体影响?

  郭兴旺:检察官业绩考评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等次,是检察官奖金分配、评优奖励、等级升降、交流任职、退出员额的重要依据,对检察官的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要充分发挥业绩考评对检察官的激励鞭策作用,必须要运用好业绩考评结果。第一,检察官业绩考评结果是检察官退出员额的重要依据。检察官实行员额制管理后,必须建立和完善检察官退出机制。张军检察长对检察官退出工作非常重视,多次强调检察官不是终身制,要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机制。评价一个检察官是不是胜任,最有效的机制就是业绩考评。《规定》明确,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应当退出员额。第二,检察官业绩考评结果是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年度业绩考评优秀、良好等次的检察官,才有资格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等次。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不合格或经考评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其公务员年度考核应当评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各方面表现都优秀的检察官,就应该既是业绩考评优秀,又是公务员考核优秀。第三,检察官业绩考评结果是绩效考核奖金分配的依据。根据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有关方案,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主要依据责任轻重、办案质量、办案难度等因素向一线办案人员倾斜;对办案质量不高的检察官,相应核减绩效考核奖金。《规定》对做好规范和衔接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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